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13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蓝田县**乡**村**组。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3号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雁塔区长安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电视塔盘道南口附近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左侧车道内周某某驾驶的陕A****2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程某某驾车驶离现场,行驶至雁塔区长延巷时被周某某截停,周某某遂报警,程某某归案。经鉴定,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50.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程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事故责任。破案后,程某某已赔偿周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以及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及收条等;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程某某具有(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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