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山东省莱阳市**坊镇**村**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8年7月2日13时25分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21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穴坊南山后村路口加油站处右转弯时与路北墙体相撞,致其受伤入院。民警处警时发现程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依法至莱阳市**坊医院对其抽血备检。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5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认定,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查获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克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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