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2********,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幢**室。被告人程某某曾因嫖娼于2018年1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虎丘区华山路金枫路交叉口时追尾房玲玲驾驶的苏E8**号牌汽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mg/100ml。
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2020年2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补充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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