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1〕21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4日14时57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途经磐安县新渥街横麦桥头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浙GE****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磐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处警时,程某某被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41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所驾驶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符合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的标准定义,属机动车范畴。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已赔偿陈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妮娜
检察官助理:杜姝雅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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