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8221995********,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雪佛兰牌轿车沿登封市爱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嵩阳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撞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大众牌轿车,致两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6.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至1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