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7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甘E*****号小型客车在秦安县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康庄街丁字路口时,先后刮撞李某某驾驶停放于路边的甘E*****号小型客车、董某某驾驶停放于路边停车位的甘E*****号小型轿车,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程某某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天水司法鉴定中心对程某某所送血样进行了检验鉴定,从所送程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337.8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3月10日秦安县公安交警大队下发第6205224202000001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董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兵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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