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大冶市**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2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在家吃午饭时喝了大约四两的白酒,当晚20时许,驾驶两轮摩托车载其妻子、儿子行驶至******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程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含量为103.8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3.证人于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342号、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3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张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2)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亮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大冶市**路**小区**号,联系电话: 1777118****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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