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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64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3小型汽车载乘朋友,从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孔埠村出发途经武英高速至阳逻街收费站下,沿阳逻街平江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汉外环高速路路口时,为躲避前方交警盘查,将所驾车辆提前靠边停放,在此过程中与陶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鄂A****F小型汽车相接触。交警前来调查处理该事故时,发现程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后将其送至武汉市汉阳医院醒酒,并抽取血样送检。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27.36mg/100ml。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调查认定,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程某某陶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800元,获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领条等书证;2.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抽取血样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睿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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