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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特区***村**组,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特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30分,高警十堰大队民警出警到达福银高速公路十堰东收费站附近,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的晋B****8/晋B****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从十堰东收费站上高速准备回武当山,在福银向1365km+900m处与张某某驾驶的鄂C****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福银高速公路十堰东收费站附近发生刮擦,半挂车当场没有停车,后被张某某追上去拦停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程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对其依法提取血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7.02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安警察总队四支队十堰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被告人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晋B****8/晋B****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第(一)项和(三)项的规定,均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后被告人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小勇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武***特区****村**组**号,电话1593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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