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1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车号牌为陕A1***0黑色比亚迪小轿车(该车无信息)由北向南行驶至107省道阳郭三岔口南100米时发生单方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1484号鉴定,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14.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4、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蓓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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