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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6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Z4*****(*),硕士研究生,案发前在深圳市**塑胶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黄大仙******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H4****号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光明区光桥路楼村一路路口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罗某某驾驶的停在路口等候绿灯放行的桂RM8***号车(搭载乘客:黄某乙、谢某某、何某某)车尾发生碰撞,碰撞后桂RM8***号车右前侧又与同车道前方由李某某驾驶的停在路口等候绿灯放行的粤BZ****号车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三车部分损坏及粤SH4****号车车上乘客黄某乙、谢某某、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程某某抓获归案。民警对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8.1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因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制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罗某某、谢某某、黄某乙、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劲航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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