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小型汽车途经乐清市翁垟街道柳翁线加油站路段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程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经对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单、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违法记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无牌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值班记录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