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5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22日21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牌号为冀C*****的小型轿车沿山海关区东水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山海关火车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为118mg/100ml。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8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验报告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运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以及补充材料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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