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业主,住江苏省睢宁县**镇**公寓。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睢宁县文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城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0.1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阚凯娜
检察官助理:胡娜娜
2020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6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9页,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