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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持E类驾驶证驾驶苏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世纪华联超市附近出发,行驶至溧水区方朱线10公里500米东屏街道栗树岗村路段处时,碰撞到路边路口桩后摔倒,致其本人受伤以及所驾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1.6mg/100ml血。

事故发生后,因他人报警,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  孙爱琳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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