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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ADC671号两轮摩托车在榆树市五棵树镇鑫洲饭店院内起车行驶时撞到曹某某停着的吉A5XL62号轿车上。经鉴定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4.12毫克/100毫升,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双方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玲

检察官助理 徐洲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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