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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交叉口北200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7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超慧

(院印)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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