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寿县*镇*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在328国道633公里处(卧龙山路九里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程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当日21时48分许,程某某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12月20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72.61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邹多品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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