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旌德县**镇**村**组**片**号。被告人程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0月4日被旌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曾因盗窃于2011年4月7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程某甲在旌德县**镇一饭店和朋友一起吃午饭时饮用了白酒。下午16时左右,程某甲驾驶朋友吕某某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号牌皖P6****)从旌德县**镇出发驶往旌德县**镇**村家中。当晚19时许,程某甲和其父亲程某乙吃晚饭时饮用了三两左右的杨梅酒。晚饭后程某甲又驾驶该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村家中出发准备驶往旌德县**镇。当晚20时15分,当车行驶至**省道**KM+**M路段(旌德县**镇**岭头)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电瓶三轮车相撞。后路人报警,旌德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被告人程某甲被民警带至旌德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两份各5ml,密封冷藏备检。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于2020年6月1日被旌德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程某乙、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甲具有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血液酒精含量超200mg/100ml的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甲具有劣迹,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宋治国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处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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