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孟津县朝阳镇师庄社区道路上行驶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民警查获。经最终鉴定所送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09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程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轮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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