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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2时许至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朋友在大荔县**厂喝酒,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川R****0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从大荔县**厂前往**省**市,22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车辆沿大荔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南红绿灯处撞于前方车辆尾部,酿成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一起,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芳

检察官助理:李永星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于大荔县**厂宿舍居住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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