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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新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叙永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叙永县落卜镇大树村出发往落卜场镇路段行驶,至落卜镇大树村村道0公里30米(小地名:三道拐)处时摔倒在地受伤后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程某某查获并抽血送检。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2.9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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