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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8********,白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2016年12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12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金顶镇金凤村驶往金顶派出所方向。3时30分许,当车行至金顶老街300米处时,因在金顶派出所门口叫嚷,被兰坪县公安局金顶派出所民警查获。后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9时许,移交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3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现场、交通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3.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两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

书记员:李向春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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