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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4 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建设牌三轮摩托车到黄梅县蔡山镇张坝村路口的施工工地,因强行要求参与施工,与他人发生争执,民警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程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当即将程某某传唤到蔡山派出所进行调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06mg/lOOml,为进一步确定程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民警对程某某进行血样提取检测,2019年9月4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360.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程某某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吹气式酒精测试凭条、血液提取登记表、程某某驾驶证信息查询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提取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程某某进行身体检查的检查笔录、提取程某某血液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鉴定其醉酒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60.97mg/100ml,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波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黄梅县*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 1347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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