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0日凌晨1时左右,在龙南县**道下围崬路段,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搭乘廖某某由下围大道进入迎宾大道主路后,逆向往县城方向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过来由程某某醉酒后驾驶的赣******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廖某某、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龙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继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云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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