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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渝AE****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张某某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张某某家院坝出发,沿S311省道往重庆市江津区贾嗣镇街行驶,行驶至贾嗣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4.8mg/100ml;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被告人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4.5mg/100ml。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发动机号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行驶路线图、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检察官助理聂增利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99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五页,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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