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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渝F7****二轮摩托车由五桥世纪华庭小区往老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安居路纵二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程某某呼气检测酒精值为182mg/100ml,即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2mg/100ml。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程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渝东司鉴中心[2019]乙醇检字第1175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继清

检察官助理:刘行川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居住于重庆市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楼,联系电话1582373****。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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