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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2********,蒙古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镇西****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赵某某的黑P*****丰田牌小型轿车送赵某某回家,上路行驶至鄂伦春旗大杨树镇街西世纪嘉园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抓获。2020年2月12日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0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巍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4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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