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陕G****2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航天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韦小区附近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曲江大队当场查获。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52.68mg/100ml,程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晓华
检察官:冯莎莎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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