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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因2016年2月19日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26日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G****两轮摩托车,沿三元区新市南路自海关路口往富兴堡方向行驶,行驶至红印山天桥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个人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酒精吹气结果单、检定证书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瑜斌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联系电话1595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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