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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6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子丹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程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00时19分许,程某甲醉酒后驾驶粤G96****号小型轿车途经海滨大道开发区第二小学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随后,提取程某甲的血液送往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乙醇浓度为160.12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2.书证: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3.证人程某乙、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程某甲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60.1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丽

检察官助理:谢 美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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