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株洲市**酒吧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小型轿车搭载邓某某走G4京港澳高速回长沙,行驶至K1516公里(隶属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范围)路段时,因感觉很困遂将车停靠在高速港湾内睡觉。当日6时50分许,民警发现被告人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对其进行现场酒精测试,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7毫克/100毫升。为查清事实,民警遂将被告人程某某带至湖南省长沙市鹤诚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测,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231毫克/100毫升。

归案后,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常住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可以从重处罚;

2、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宇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862741****;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2册;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