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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1********,汉族,中专文化,荆州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巷,住荆州市沙市区**街**小区**栋**门**号,2006年因寻衅滋事被沙市区公安分局劳教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29 日21 时18 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牌照为鄂D****6 的两轮摩托车,沿着荆州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宾馆门前路段时,被荆州市公安局交管局二大队六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过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委托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抽取程某某静脉血液样本,送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0.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人车合一照片、现场酒精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照片、血样确认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带回醒酒登记表、当事人陈述材料、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C1、被告人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毒鉴字第896号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讯问视频、询问视频、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驭机动车,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规定,可增加基准刑30%以下刑罚量;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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