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65********,汉族,大学文化,群众,黄石市**医院**,户籍所及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14分,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好牌为鄂A****0的银灰色东风日产小型普通客车,沿着武汉市洪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桥下桥处,被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酒精检测仪对驾驶人程某某进行检测,当场结果为114mg/100ml,后将其送到汉阳**院醒酒中心抽血并约束醒酒。后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从程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9.95mg/lOO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O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驾驶机动车信息等书证;2.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继红
检察官助理:熊亮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90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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