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9********,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路**号,现住宜昌市夷陵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23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3时56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9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宜昌市云集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云集隧道北侧出口附近路段时,被宜昌市交警支队西陵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进一步抽取其血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0.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照片、身份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凯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路**号,联系电话:1387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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