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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22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9日02时54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EH****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红花中路优乐购车汇路段时,车辆与吴某某驾驶的粤B9R****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3.4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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