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326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7日01时36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E****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朗成大时代楼下的熊猫酒吧驶往蓝天路,行驶至崇和路3-11号处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mg/100ml。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图片和行车轨迹图;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晓云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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