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晚,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浙B6****号小型轿车沿大峨眉国际旅游西环线往洪雅县东岳镇凌湾村方向行驶,23时25分许,车行驶至大峨眉国际旅游西环线至东岳镇凌湾村7组道路0km+350m处驶出公路,造成浙B6****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到案后,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超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电话:1812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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