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继续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同年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19时32分许,程某某驾驶的冀R*****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半通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半通线81KM+200M路段时与田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8.5mg/100ml,后对其体内血液进行采集,并送检至隆化县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结果为:24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朝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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