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 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栾城区衡井线与兴安街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4.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驾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岩青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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