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1********,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2020年7月13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罚款55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8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冀B**小型轿车沿平青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村北处时,与沿平青乐线由北向南行驶常某某驾驶的冀B**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致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程某某驾车逃逸至滦县**铁矿附近时被驾车追赶的常某某截停。滦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处警时发现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采集血样,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00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滦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常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旭彬

检察官助理:魏聪超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在河北省唐山市**市**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