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街**号**栋**单元**室。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20分,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大众牌汽车,沿深州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大街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59.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勇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居住于深州市**镇**大街**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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