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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98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户。2010年10月因偷越国(边)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3年7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立案侦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赣M******小车在城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南佳园东门口段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检测。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08月24日收到血样检测报告,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5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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