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57********,汉族,初中文化,大吉山中心幼儿园退休司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小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接到朋友李某甲打来电话叫其帮忙开一下校车送学生放学,程某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校车的资质,依然答应李某甲的请求。当日下午16时许,程某某来到大吉山镇中心幼儿园驾驶赣******号大型专用校车,搭载学生和崔某某老师前往乌桕坝送学生回家。在乌桕坝送完部分学生后驾驶该车返回大吉山,当车行驶至南大线7公里+200米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赣******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崔某某等人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程某某体内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1月2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房胜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677****;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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