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F****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武义县麒麟阁酒店往履坦镇方向行驶,19时57分许,当车行驶至行驶至十白线15公里600米地段时,与明某某由南往北行驶驾驶人力三轮车的施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施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他人报警,程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75mg/100mL。随后,民警将程某某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检验,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施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
2020年8月4日,程某某赔偿了施某某的损失并给予补偿,施某某对程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
5.现场照片及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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