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8********,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温江区**路**城**栋**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时53分,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青羊区家园路出发,沿光华大道二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光华大道二段距光耀三路路口约1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1.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昱入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388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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