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街**巷**号**幢**房,现住在广东省雷州市**镇**街**巷**号**幢**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经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湛江K****号牌超标二轮电动车沿湛江市赤坎海滨大道由南往北行驶,途径湛江骨科医院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欧某甲、欧某乙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碰撞,接着,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失控碰撞梁某某驾驶的粤K8****号牌小轿车,造成三车部分损坏,欧某甲、欧某乙受伤。程某某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事故现场勘查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给程某某作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19mg/100ml。随后,民警将程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10.56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欧某甲、欧某乙的身体损失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事后,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程某某赔偿梁帝财人民币1930元,此后双方互不追究。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群

2020年4月14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34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