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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22时30分许,酒后驾驶粤G*****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出盈翠路南68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在被民警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的过程中,拒不配合抽血,后被强行抽血。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惟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婷

                              检察官助理 钟清静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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