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楼**单元**号,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五一东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晋A*****白色缤智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原市杏花岭区**路**道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提取的血样;
2、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4、被告人供述;
5、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韶琛
检察官助理 张 炜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5124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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