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路**号。2020年6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城市治安卡口防控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程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晋A****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由**歌城附近的饭店行驶至**歌城院内,倒车时碰撞停放于院内的晋A****8号白色长城牌小型客车,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程某某被接警到达现场的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查获经过、驾驶证网上查询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冯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讯问笔录等;4.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案发地监控视频、执法记录视频;6.勘验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现场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倩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340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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